《南阳日报》;“调解结案”化纠纷

——调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心得

  发布时间:2012-12-06 08:32:53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在各领域的发展,尤其是在近阶段房价上涨、土地稀缺的社会大环境下,相邻关系的纠纷开始呈现出大幅度上升的趋势。《物权法》出台后,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在处理邻里间的矛盾纠纷时,往往不再停留在斗嘴扯皮的层面,而更多是选择通过诉讼的形式为自己维权。面对这样的现实情况,如何妥善化解邻里矛盾,合理解决相邻纠纷,确保案结事了,成为基层法官们的攻关难题。

  我们在办理相邻纠纷案件中,总结了此类案件的四个特点:一是以相邻出路、采光、占地、下水道纠纷为主,往往因为平时的小事而引发纠纷产生诉讼;二是虽然诉讼标的额较小,但处理难度很大,开庭之时双方往往情绪激动,即便下了裁判文书也很难平息纠纷,更可能出现矛盾激化等情况甚至引发故意伤害,将邻里的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三是鉴定困难且成本较高,特殊情况时,即便有了鉴定结论,却难以在损害的因果关系上予以直接证明;四是服判率低且难以执行,相邻关系纠纷很多时候只是以事为导火索,根子却在两家各自的自尊心上,即便败诉也不承认自己有过错,更遑论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了。对引起诉争的此类纠纷,要想实现息诉止争、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最佳途径是调解结案,但是单单依靠法官实地调查、耐心调解,既费时费力、效果不见得很好,且在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下,难以兼顾周全。

  自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首创立案预登记与委托调解制度以来,经常在一线参与相邻关系纠纷调处的我们突然发现,何不以这两项制度的推广为契机,以司法裁判为后盾,积极发动民调组织、司法所、村镇干部等力量来针对相邻关系纠纷建立多元化调处机制呢?经过一年多的初步尝试,桐柏县法院对这项工作总结出了以下心得:

  一是针对此类案件一律进行就近委托,就地调处。受托进行调解的人员只有对出现的邻里纠纷及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非常了解,那么他们的参与才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也较容易做双方的工作。

  二是尽可能采用立案预登记方式而非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很多群众在面对诉讼文书的第一反应就是认为事情已经到了最严重的程度,往往直接加深对另一方的仇恨心理,直接表态拒绝调解,甚至形成“你告我,我也告你”的缠讼。在利用委托调解进行调处时,受托方是以“前来帮忙、缓和矛盾”的身份出现,法院的工作人员也主要为双方提供法律疏导和司法确认服务,既利于避免激化纠纷双方的矛盾,更有利于下一步工作的开展。

  三是案件不能一托了之,法院要积极与受托组织和纠纷双方保持联系,并在必要时进行法律上的宣传和指导。要想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就必须针对双方争议焦点,找准法律条文,只有在调处时,配合以法律宣传,让当事人在理解法律的基础上,再做调解工作,才能最终解决纠纷。

  当前,“调解结案”已经成为了为民司法的大方向所在,尤其是相邻关系纠纷这一类难度较高的案件,更应当以调解来解决争议,这样不仅能够消除激化的矛盾,而且有利于邻里关系的和睦乃至社会的和谐。桐柏县法院在多次与各民调组织、司法所等同志召开的推进立案预登记、委托调解与司法确认制度工作座谈会中也提出应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理念,继续积极探索这三项工作的推进和创新,更好地服务一方百姓。

 

责任编辑:赵娜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2年12月6日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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