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佳 通讯员王俊雅 史洪举)在汇款时,因疏忽大意,井某将20000元现金汇给了他人,由于无法联系到账户开户人,井某只好诉至法院,近日,经过判决并执行,井某拿到了属于自己的钱款。
原告井某在新疆卓某处打工,2011年11月1日,原告从新疆准东石油基地建设银行准东支行将20000元现金汇给其在家乡南召的父亲。在汇款过程中,原告疏忽大意,错报了其父亲的银行账号,导致钱款汇入了被告齐某的账户上。原告发现后,立即让家人到南召县白土岗镇某村被告家中寻找被告,但被告母亲称被告已外出打工多年,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无法返还该款。焦急的原告只得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齐某诉至法院。南召县法院在受理本案的当日,即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告齐某在建设银行南召县支行账户上的20000元。后经调查,被告母亲称被告自2003年已外出打工,至今未与家人联系,下落不明,法院遂公告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误将钱款汇入被告账户而使自己利益受到损失,其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应于10日之内返还原告现金2000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执行程序,执行人员将20000元现金追回,交给了原告。至此,井某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通过法律途径得以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