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遭遇侵权如何办

发布时间:2012-12-06 08:41:50


本报记者 张萌萌

通 讯 员 王玉信 马志全

一提到侵权,很多人会立刻想到街头被偷拍、专利被盗用、照片被转载等行为,殊不知,侵权行为涉及方方面面,在我们身边,经常会遇到一些侵权行为的发生,如医疗损害、产品责任、环境污染、动物损害等,但遭受侵权后却不知拿起法律武器来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大有人在。近日,记者就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几起典型侵权事例采访了西峡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希望通过他们的解答,将《侵权责任法》中的责任观念与有关法律知识传播到广大读者心中。

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医疗机构应否担责?

王女士左眼疼痛,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后做了左眼脂肪瘤摘除手术。出院后王女士仍感到左眼不舒服,又到该医院进行了眼睑下垂矫正手术,切断了上眼睑提肌,术后王女士左眼能微睁但仍受限。之后,王女士又到另一家医院就诊,医生告知其眼部不适属于矫正手术后的并发症,由上眼睑提肌损伤所致。王女士认为,进行手术的医院就诊时没有尽到术前告知义务,擅自切断了上眼睑提肌,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痛苦。王女士想知道,医院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告到法院能否支持让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法官解答

由于医疗机构未完全向患者告知术后风险,致使患者丧失选择手术与否的机会,并造成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这是因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有明文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疗机构在手术前未向王女士告知术后有关并发症,侵犯了王女士对病情和手术后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的知情权,使王女士丧失了手术选择权,遭受了重大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所以医院方理应对王女士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可否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

赵老汉从某商场购买一台42英寸彩色电视机,回到家中和儿子一起进行调试,因电视机所配备的插头漏电,赵老汉儿子触电身亡。经有关部门鉴定,赵老汉购买的这台彩电及所配备的线路插头均属不合格产品。赵老汉几次找到商场讨说法,商场都以应由电视机和插头的生产者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赵老汉能够因所购商品不合格受到侵害,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吗?

法官解答

赵老汉可以起诉销售者,即出售电视机的商场。《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此,对于赵老汉的损害,他既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主张赔偿,如果怕一方承担不起赔偿责任,可以将销售者和生产者同时起诉至法院,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多家工厂共同排污,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某乡镇几个村庄附近有一家化工厂、一家水泥厂、一家砖厂及其他几家小型企业,自这些工厂建成后,因空气和河水受到污染,村民们种的庄稼和菜均出现病症,而且养的家禽也都不同程度受到河水污染后死亡。村民们找到这些工厂索赔,但这些单位互相推诿,村民们不知道该告哪家,也不知道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

法官解答

《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因此,排污者要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责任,而共同污染者承担责任大小的依据主要是污染者的行为在导致损害的结果中所占的原因的比例。那么如果难以区分责任大小该怎么呢?《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够区分其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确定出责任大小,这些排污单位之间可以内部进行责任区分,受害者也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家请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家被告单位可在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后,再向其他排污单位请求责任分担。

遗弃动物致人伤残,各项损失谁担责?

陈某和女友蒋某外出逛街途中,一只狼狗突然从一小巷中蹿出来,扑向蒋某装有食物的背包上,蒋某被扑倒在地,致使头部受了重伤,陈某捡起附近的石头想反击,被狼狗咬伤胳膊和右手。在路人的帮助下,狼狗被打跑,两人到医院接受治疗。陈某被诊断为手软骨组织严重受损,构成二级伤残,而蒋某则被诊断为严重的脑震荡。两人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3万余元。

后经陈某查证,该狼狗原为在小巷居住的张某所有,张某三个月前将其抛弃,狼狗经常在小巷附近觅食,同时经常抢夺路人携带的食物,像陈某遭遇的这种事情已经发生多次。因此,陈某和蒋某想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不知法院是否支持?

法官解答

被遗弃动物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动物所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遗弃的动物致人损害,无论被侵权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均应做出赔偿,而不应以此为抗辩理由而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遗弃狼狗已存在重大过错,同时,致使该狗在被遗弃期间造成他人损害,因此,张某应当对陈某和蒋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2年12月06日第A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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