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经济、政治、社会领域的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在这样一个新旧体制激烈碰撞、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的新形势下,各方面的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大量矛盾通过诉讼形式涌入人民法院,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自主意识、平等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正在逐步增强,不仅对物质利益“很在乎”,对民主权利也“很敏感”,他们对权益的诉求范围不断延伸和扩大,诉求形式也不断升级,部分群众受传统思维的影响,信“闹”不信“理”,信“访”不信“法”,越来越多的利益诉求和不满情绪,借助于“上访”“缠访”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要靠我国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来解决,另一方面要靠人民法院卓有成效的审判调解工作来化解。这些矛盾处理得好,就会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就会推动社会发展;处理得不好,则会影响社会稳定进而阻碍社会发展。
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化解纠纷呈现出下列基本特征:
1、多数纠纷的物质利益明显突出。在市场经济化进程日益深化的形势下,整个社会的运程以及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越来越依赖于经济利益来调节,在“义”与“利”的矛盾关系上,往往是“利”更占上风。比如:当今社会广泛讨论的老人摔倒该不该扶问题,在传统的道德理义氛围里,这不应该是一个问题,然而,在今天却成为一道选择难题。从2006年“彭宇案”开始,这一难题由于法院审判因素的介入变得使人更加困惑,深化改革的过程也是利益重新调整的过程,由此产生的以自身利益得失为基础的矛盾纠纷成为人民法院化解纠纷最为显著的特征。
2、化解纠纷的复杂性进一步加大。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同时,政治体制改革却裹足不前,制度缺陷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逐渐暴露出来,大量矛盾的根源在于制度本身,再加上它们常常与其他问题缠绕在一起,使矛盾更加复杂化。如企业改制后引发大量劳动争议问题;企事业单位职工与国家公务员离退休后的社会养老待遇落差问题;城市农民工与城市人口在就业、就学上的矛盾问题;分配不公贫富分化加剧问题等等,这些纠纷往往呈现出政治问题同经济问题相交织,法律问题与政策问题相交错,使过去单层面的矛盾向多层面转化,加大纠纷的复杂性。
3、纠纷的主体呈现出群体特征。由于相同利益的群体非常容易结合在一起,组成一个临时群体,在处理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纠纷、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以及农民与村干部之间矛盾纠纷中,容易呈现出群体诉讼、集体上访的现象,这类纠纷处理不好会加深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化解难度大,影响一方和谐稳定。
4、化解纠纷的难度不断加大,化解周期由短期转向长期反复。过去的矛盾容易在短期内调解,一因一果,简易明了。目前的矛盾涉及面广,矛盾成因较多,生成过程复杂,思想道德问题、经济利益问题、法律政策问题等互相交织,有些矛盾由于某些基层干部严重不作为,平时对群众意见置若罔闻,阻塞了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延长问题解决的周期。有的矛盾虽然经过基层调解或行政手段进行疏导,但往往在很长时间得不到真正解决,有时解决了一个矛盾,马上又出现新的矛盾。尤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入的再审案件,双方当事人经过一审、二审,有的案件还经过发回重审,当事人在时间、精力和情感中投入较多,由于案件长期不能审结,使各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导致双方对抗情绪激烈,一句话语不慎,都可能导致双方激烈争吵,有些仅仅为争一口气,互相做一些损人损已的事,使矛盾进一步加大,有些则在他人的唆使下反复无常,导致化解纠纷难度加大。
为提高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2007年全国人大对《民诉法》进行了修改,从《民诉法》对再审制度进行的修改中,我们不难看出,它的主旨是加强审判监督工作,疏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解决再审申诉难的问题,而不是削弱审监工作,更不是取消审监工作。审判监督肩负着依法纠正确有错误裁判的职责,是司法审判的最后一道关口,其审理范围广,跨越刑事、民事、行政三个司法领域,同时,进入审判监督的再审案件,除了当事人直接申请再审的外,有很多是由当事人向各级党委、人大、检察、纪检机关申诉后进入再审的案件,如今年全市开展的整治小产权专项行动中,我院有十多起因小产权房以房抵债的民事调解书申请纠错案件,并由纪检检察部门进入调查,对这些案件的审理往往倍受外界关注,直接面临来自社会更广泛、更严格的监督,也更能体现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人民法院只有实事求是地面对错误,切实纠正错误,才能真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树立人民法院的权威,才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审判监督工作的新需求。《民诉法》修改后,基层法院原本就不多的审判监督案件数量大幅减少,审判职能大为弱化,如今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正处于职能转变期,积极探索和创新审判监督纠错新机制,努力提升审判监督工作水平,推动审判监督工作科学发展是基层法院审监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我认为具体应做好以下几点:
1、强化依法纠错意识,切实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审监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原审裁判存在的错误的纠正程序,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对案件的再次审理,审查原审裁判是否存在错误,进而作出维持或改判的新裁定。所以审监法官要树立依法纠错意识,“当纠则纠”,切实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的工作理念,从心理上消除担心改了本院其它业务庭的生效裁判而得罪人的思想,彻底摒弃不愿改、不敢改、不依法改的错误思想。做到公正审理每一起案件,谨慎处理每一次纠纷,妥当选择每个调解方案,使错误裁判通过自我纠正,切实把好审判监督程序最后一道关口,给当事人公正,还社会公理,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力。错误裁判,如果不能通过自身纠正,当事人必然会寻求外部救济途径,如我院审理的小产权房以房抵债调解书案件,在市政府未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之前,有部分当事人就已开始向本院纪检部门反映,因没有引起本院高度重视,且存在不愿改、不积极改的思想,造成当事人向纪委、检察机关反映,最终以检察院抗诉进入再审,错案因外力的介入才得以纠正,这种被动纠错的方法社会效果不好,不是对司法公信力的补救,而是对司法公信的再次伤害,从而严重影响法院的整体形象。
2、牢固树立“质量重于泰山”的信念,切实提高审判质量。由于再审案件案发时间长,案情复杂,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会在历次诉讼中出现矛盾与反复,一些事实由于年代久远而更难查证或丧失查证的条件,所以我们审监法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审查证据,细心阅卷,掌握历次审理中发生的争议问题,把好事实认定关,在层层繁杂的现象后寻找出最符合客观的法律事实。在做到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把好法律适用关,再审案件历时久远,必须查明当时的法律和政策,充分考虑原审裁判的背景,准确把握当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如果按现实法律法规标准重新处理,那任何争议都将永无宁日,任何裁判都无终局之时。所以审监法官要加强运用法律规范的熟悉程度,认真学习有关审判监督法律、法规,尤其要认真学习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全面理解、深刻领会立法修改的宗旨和精神,为审判监督工作提供充分的理论指导。
3、加强调解工作,强化再审终局意识。再审程序的启动使生效裁判的效力处于中止状态,使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错误或瑕疵在再审环节仍然不能纠正,这些矛盾就会流向党委、人大或上级法院,引发信访矛盾,影响一方大局稳定,所以强化再审调解工作是我们审监法官义不容辞的职责。审监案件历时时间长,双方对抗情绪激烈,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但是我们也看到再审案件中存在有利于调解的因素。经历旷日持久的多轮审判程序后,可能各方当事人已经疲劳,也会愿意作出一定让步,所以我庭将“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如本院审理案外人叶玉方申诉原审原告魏新云与原审被告毕永科物权确认纠纷一案,该案经一审、再审和两次发回重审,历时六年,双方当事人均身心疲惫,经法官耐心倾听后发现有愿意调解的意向,在反复协商下,最终以申诉人叶玉方与原审原告魏新云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当庭兑现,申请人撤回申请再审终结予以结案。今年截止目前,我庭没有发生一起上诉案件。在案件调解的过程中,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点经验:首先,通过法官与当事人的多次接触,建立充分尊重、相互信任的交流平台。在沟通中,用贴近生活、关注民生的话语温暖人心;用充分理解、排扰解难的实际行动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让当事人自觉接近你,愿意与你沟通,接受你的观点。其次,通过耐心倾听,寻找解决纠纷的突破口,选择正确调解方法。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纠纷持续时间长,积怨深,误解多,允许当事人述说委屈,释放怨气,能够降低诉讼的对抗性,避免心理偏激,促使双方更加理智的诉讼,有利于选择符合利益要求的纠纷化解方法,最后,人民法院需提升创新解决纠纷的能力,提高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水平,带着责任与感情去做群众思想工作,依靠群众多措并举,做到能力强、水平高、点子多、办法新,拓展工作方法,平息社会矛盾。
4、加强与上级对口业务部门的沟通,多请示,勤汇报,发挥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作用,防止案件错了再错,避免因案件反复翻烧饼给法院带来的负面影响。
5 、创新监督机制,延伸监督效果。2007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实施后,其中关于民事审判案件级别管辖的提高和限制,使基层法院不再承担审理依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再审案件,仅承担极少量的依照职权进入再审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基层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职能大为弱化。按照诉讼法对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界定,行使审判监督权的审监庭只能在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确有错误的前提下,方能按规定程序启动再审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这种事后纠错的监督方式,使审监庭的监督一直处于被动状态,监督本身事前预防的功能完全被事后救济所掩盖,审判监督职能缺乏主动性,其承担的审判监督任务的优越性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审判监督工作中,纠错是中心,防错是根本,监督的功能不仅是在于它实际纠正了多少错案,更在于它防范了多少错案的发生,审监庭不仅要做到事后纠错,更要将监督效果延伸;不仅是对审判案件的结果进行监督,也要对审判工作、案件质量的整个形成过程进行监督;不仅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监督,更应对案件程序问题进行监督。以往的审监工作侧重案件事后监督,现在应将这项工作前移,做到问题早发现,早纠正。目前,院审判监督职权分散,审监庭主要负责审理再审案件,监察室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审管办(现挂在院办公室)主要负责案件流程管理。各部门由不同主管领导管理,造成管理多头,职能交叉重叠,浪费管理资源。对此,整合院现有审判监督体系。并且院再审改判的案件进行了逐案点评,分析原因,撰写《审判质量通报》。起到警示作用,预防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