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固然有理,但如何讨薪也得讲究策略。本文通过几个案例帮助农民工朋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是否发放工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案情:今年年初,农民工高明先到某汽修厂当焊工,厂方与他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然而,自今年8月起,汽修厂便以效益不好为由拖欠工资不付。高明先多次讨要后,汽修厂居然开始否认拖欠工资,要求高明先拿出工资被拖欠的证据来,这让高明先又气又急。
说法:由于发放工资的凭据完全由用人单位掌握和保存,因此工资争议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汽修厂虽然辩称已为高明先发放了全部工资,但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明,因此应推定汽修厂未支付高明先工资。
持工资欠条可不经仲裁直接起诉
案情:王秋菊于2007年初到一家服装公司打工,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年初,因公司陷入资金困境开始拖欠工人工资。2008年7月,见公司经营好转无望,王秋菊拿着公司负责人给她打的10000元欠条转至他厂,但在随后的讨薪过程中,原公司却以与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工资。
说法:根据《劳动法》第79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发生后,要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所以,王秋菊可凭欠条不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
企业无故拖欠工资要加付赔偿金
案情:2012年初,何璐到一家饭店当服务员,每月工资1200元。当月底发工资时,老板却说先发800元,剩下的年底一起发。到了年底,何璐找老板要被拖欠的工资,老板却百般抵赖,何璐随后经人指点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不仅拿到全部工资,并获得了加付的赔偿金。
说法:饭店无合法原因欠员工工资的行为,应被定性为无故拖欠工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谨防超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案情:2010年10月,周培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称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8月23日,公司应补发其每周六的加班费共计6000元。经仲裁委员会审查,周培2009年8月24日就辞职了,现在提起仲裁申请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遂驳回了周培的申请。
说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是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所以劳动者要注意把握仲裁时效期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则不受1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此,周培由于没能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只能承担无法要回劳动报酬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