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市民王先生:我住的小区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时,不给正规发票。这种行为违法吗?
邓州市法院张中梅: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物业公司如果未按规定期限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而未使用发票的,一经查实,税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办理了税务登记而又未按规定使用正规发票的,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税务部门最高可罚款1万元。《发票管理办法》还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管业主是否要求,物业公司均应开具发票。若坚持不开发票,涉嫌偷税逃税,也是对业主的一种侵权行为。业主可持有效证据,先求助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还可向税务、房管等部门举报,甚至可提起诉讼。⑤6
执行担保人中途退出是否准许?
读者陈森:我有一好友因欠款被法院强制执行,我不忍好友被拘留,便到法院请求由我担保付款,并向法院出具了执行担保书,后因好友无力偿还欠款,法院遂裁定查封了我的房产,并准备拍卖变现替好友还款,而我现在后悔了,请问,我现在想退出担保法院是否准许?
邓州市法院段金亮: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即担保人)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而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确保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保证行为。《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担保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人即应承担其相应的担保责任。法律不是儿戏,你作为执行担保人且法院已查封了你的房产并准备拍卖,此时执行法院不会允许你退出担保,你必须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直至全部履行担保义务后为止。⑤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