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老师:
6月6日,我和朋友一起到某市一大型商场购买了两箱国内某著名品牌的纯牛奶,回家打开包装,发现其中有一包牛奶的生产日期竟然是“2009年6月14日”,我当场被惊出了一身冷汗。今天才6月6日,可“6月14日”的牛奶已经“出生了”,这质量能保证吗?请问,买到提前“出生”的牛奶能否要求10倍赔偿?
王小姐
王小姐:
可以明确的告诉你,你完全可以要求商场给付你所买货品的10倍货值赔偿。我国《食品安全法》以于6月1日正式实施了,你的情况符合《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可处货值金额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不过这里要特别的提醒你,你应尽可能的保存好食品原样,并马上向商家反映,这样才能保护证据,以方便你更好地维权,必要时还可以向工商执法部门求助,要求协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