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法院网编辑同志:
某公司经常派业务员王某与我厂订立合同,王调离后又持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书与我厂订立合同,并按惯例将货物提走。当付款期到时,我厂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时,该公司称王某已被公司解雇,这次签订合同并提走货物纯属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请问该公司应否对王某的行为承担责任?
王飞
王飞网友:
该公司应当承担王某行为的后果。依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王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经常代理该公司与你厂签订合同的业务员,乙虽调离,但由于仍持有盖有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书,在你厂不知情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并依惯例提货,其行为使你厂相信其行为仍有代理权,故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依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