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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淼 通讯员沈 飞)市城区一家摄影馆未经儿童家长同意,擅自使用儿童的肖像照片进行广告宣传,被儿童家长诉至法院。近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0元。
2012年3月18日,家住市区的吴某,无意中发现秦某经营的摄影馆擅自使用其子的儿童肖像照片进行宣传。吴某找到秦某交涉未果,该广告宣传持续约一个月时间,给吴某一家造成一定影响,后在吴某的多次要求下,秦某撤下该宣传广告。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秦某未经吴某及其儿子同意,擅自使用吴某儿子照片进行广告宣传,播出时间长达一月。吴某找秦某交涉,秦某也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给孩子身心造成一定伤害,吴某起诉要求秦某赔偿精神损失,理由成立。判决秦某赔偿原告吴某儿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停止侵权并向原告吴某作出书面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