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王金玉)近日,桐柏县法院审理一起非法买卖枪支的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私自贩卖猎枪,触犯了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桐柏县月河镇农民胡某想通过王某购买一支猎枪用于打猎,随后王某以6000元的价格将一支单管猎枪卖给胡某。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没收了猎枪,该枪支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为枪支。王某也因私卖枪支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购买猎枪和注射枪,需经县以上林业部门批准和公安机关同意,发给购买证,凭证向国家指定的单位购买。经销猎枪的商店,需在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注册。除国家指定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枪支、弹药。被告人王某违反上述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遂判决王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