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无效的赡养协议

发布时间:2012-12-13 08:38:28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王淼 通讯员 张中梅

  一年前,兄弟俩签订了一份“赡养老人协议”,约定哥哥赡养父亲,弟弟赡养母亲。今年9月份,父亲去世,哥哥认为自己的义务已尽完,但母亲和弟弟却不这样认为。

  子不养母有协议?

  2011年,邓州市一兄弟俩在亲友的主持下,按照当地风俗,达成了一份《分家协议》:哥哥负责赡养父亲孙大爷,弟弟赡养母亲刘老太,兄弟俩各自将二人养老送终,互不相扰。今年9月份,孙大爷因病去世。老伴离世不久,刘老太因中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因为弟弟夫妻二人下岗,负担不起刘老太生活费和医疗费,刘老太要求老大承担一部分费用。但老大以《分家协议》约定母亲生养死葬由弟弟负担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费用。

  日前,刘老太来到邓州市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刘老太告诉法官,她要状告老大。要求老大对自己尽赡养义务。老大对母亲的这一“说法”很伤心。他称,为了让父母安度晚年,去年他曾与弟弟签订了“赡养老人协议”,协议约定赡养父母是义不容辞的义务。因此,父亲由自己赡养;母亲刘老太由弟弟赡养。其间,双方要分别对老人生老病死的相关事宜做好安排,让老人满意。老大还说,即便与弟弟签订了赡养协议,但他仍然经常为母亲买吃送穿。也就是说,他不但已按协议对父亲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且,也附带对母亲尽了赡养义务。按协议规定,母亲的赡养与自己无关。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刘老太仍有权要求被告对其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

  近年来,此类纠纷屡屡被起诉到法院而要求解决,那么关于赡养的问题,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记者就此采访了邓州市法院的法官黄忠。

  黄忠说,关于赡养问题,从法律上来说,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这些都充分说明,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成年子女作为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否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子女拒绝赡养老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我国《刑法》第260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赡养人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义务不得免除

  本案中,老大以其与弟弟曾经签订“赡养老人协议”且自己已对父亲尽了全部赡养义务为由,拒绝母亲对其提出的赡养要求。法院为什么不支持这个协议,还是判决老大对母亲承担赡养义务?

  黄忠说,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

  就本案而言,老大作为刘老太的成年子女之一,其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但是,被告却以与弟弟曾签订“赡养老人协议”为由,拒绝母亲对其提出的赡养要求。这一理由显然是违背上述有关规定的,是不可能成立的。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多个赡养人的情况下,虽然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具体赡养事宜签订《赡养协议》,并需经被赡养人同意,但此立法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赡养权益不被减损和侵害,以便老年人的赡养权益能得到更好的落实,其目的并不是让赡养人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赡养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作为赡养人的哥哥和弟弟都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作为赡养义务人的他们可以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就具体赡养父母事宜协商一致,并经父母同意,签订《赡养协议》。但有一个原则,那就是他们不能通过该《赡养协议》来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法定赡养义务,否则,即使签订了协议也是无效的。(文中涉案人物系化

责任编辑:赵娜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2年12月13日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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