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分手情人 莽汉获刑三年 作者:南召县法院 丁亮 张辉 发布时间:2009-06-11 15:04:32
与情人分手后,潜至其家中并强行与之发生关系。6月11日上午,该男子以强奸罪被南召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家住南召县的黄某,现年37岁,几年前开始,与比自己大7岁的吴某建立起情人关系。2006年秋,二人在吴某家中约会,被吴之丈夫发现,遂将黄某痛打一顿,致其受伤住院月余。事后吴某给黄写情书一封,表示了愧疚之情,要求二人以后少见面。 2008年12月25日晚,黄某得知吴家无他人,遂翻墙进入其家,强行与之发生关系,期间黄之背部、肩部多处被吴某抓伤,后黄某逃走,手机遗留家中。次日早,吴某找到在外干活的丈夫,二人一起到派出所报案,黄某随即被抓捕。 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与受害人以前虽有通奸关系,但此次在违背受害人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黄某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赵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