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萌萌 通讯员 金莉莎 周克
核心提示
在我国,尤其是农村,结婚前一道至关重要的程序就是婚约,而婚约的一个重要形式,就是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彩礼,俗称见面礼或订婚礼。近年来,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彩礼的数额也一路水涨船高,动辄上万甚至十几万。双方最终未能结婚的,发生彩礼返还纠纷处理起来比较容易;然而,婚姻存续期间的离婚案件中,也有许多当事人会提及彩礼返还的要求,这个时候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多少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目前,邓州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
案情回放
结婚半月开始两地分居
2010年冬,同为邓州市人的张某与黄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双方在接触一段时间后,在同年农历腊月27日订婚。订婚时,张某和黄某及双方父母、媒人李某,一起聚在黄某家商量两人结婚的各项具体事宜,其中就彩礼的给付达成了共识:由男方张某经媒人李某之手,给付女方黄某家聘金26000元及价值2000元的食品、烟酒等物品,以及用于购买“三金”的6000元现金。
2011年2月16日,张某与黄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紧接着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由于正巧赶上外省招工,两人婚后仅共同生活20多天,便各自赶往不同的省份打工,之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一年多后,男方张某觉得夫妻二人这样两地分居,感情淡漠无法维系,便于2012年6月23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妻子黄某离婚,并要求黄某返还结婚时获得的所有彩礼34000元。面对丈夫的诉请,黄某很伤心,最终同意了离婚,但其称彩礼中一部分已用于结婚时给男方买衣服和置办物品,还有一部分用于婚后生活开支,男方不应再要回彩礼钱。
法律依据
未共同生活应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说法
订立婚约的作用部分达成
审理本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根据以上《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来考量本案,原告张某起诉离婚时,双方虽然结婚已经一年多了,但是原被告双方结婚后未满半月遂各自到不同省份打工,实际上一直未能生活在一起。彩礼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订立婚约,促使男女双方顺利结婚,并是作为婚后男女双方生活的一种经济支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结婚后未满半月即各自生活,未能达到真正共同生活的目的,彩礼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所以短暂婚姻结束时应当返还彩礼。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彩礼的目的已经达到了一部分,而该离婚诉讼由男方提出,女方在婚姻中受到的伤害要大于男方,因此,应当部分返还彩礼。
法院综合考虑互赠财物数额、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按照合法兼顾合情合理的原则,平衡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最终判决被告黄某退还原告张某彩礼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