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支付了补偿费还应当支付赡养费

  发布时间:2009-06-11 15:08:58


编辑同志:

我夫妇膝下无子,28年前收弃婴如靥为养女。26年前如靥经我们抚养长大成人嫁夫生子后得知我们不是他的亲生父母,与我们关系日趋紧张并解除了收养关系。双方协议,就我们为他支出的抚养费、教育费等给了我们25000元补偿。我们夫妇过去靠贩卖蔬菜为生,生活虽然辛苦但还可维持。可现已年近70,生活无着,25000元也早已花光。请问我们可否再找如靥讨要生活费?

王芳

 

 

王芳网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根据你来信所述如靥在与你们解除收养关系后,应对你们承担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以维持养父母的基本生活为要件,以不造成义务人生活困难为准则。 你们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不能因为其支付过生活、教育费而免除。

责任编辑:赵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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