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再婚后死亡的,与继子女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和生父均不愿承担抚养义务,那么,继父应否承担抚养义务呢?近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认定当婚姻关系终止后,继父不再愿意抚养继子女的,应由生父抚养。
赵某与王某于1996年8月结婚,于1998年12月婚生一子,取名赵亮。2005年7月,赵某与王某离婚,赵亮归母亲王某抚养。2006年12月,王某与黄某再婚,此后赵亮随继父和母亲共同生活。今年8月份,王某车祸死亡。黄某多次要求赵某将赵亮领回抚养,但赵某则以当初离婚时孩子判给母亲为由拒绝要求。为此,原告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由被告赵某抚养赵亮。
法院审理认为,赵亮系被告赵某与王某婚生子女,赵某作为赵亮的法定监护人负有当然的抚养义务。而原告黄某抚养赵亮是基于姻亲关系自愿承担的附随义务,当婚姻关系终止后,选择继父作为继子女的继续抚养人时,必须出于继父的自愿。现王某已死亡,原告黄某要求被告赵某将赵亮领回抚养合法,依法判令支持原告诉求。
法官释法: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故父母对子女基于血缘关系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继父母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所产生的事实上的一种抚养关系,当血缘关系与姻亲关系、法律关系与事实关系冲突时,无疑是前者更具有法律强有力的保护,也负担了法律上更多的义务。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由此可知,因离婚或者一方死亡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如果继父母不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应该由生父母予以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