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1994年2月生,7岁时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就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其母亲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生活拮据,其在县城做厨师的父亲每月支付140元抚养费。2012年刘某考大学没考上,在家复读一年,但听母亲说父亲给抚养费只支付到3月份,以后就不会再给钱了,多次索要均未果。刘某能否要求父亲负担抚养费供其继续上学?
释法
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该法条中规定了两类主体享有抚养费请求权,一是未成年的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公民,但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且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除外。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孩子的扶养费给付到18周岁为止。二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没有任何劳动收入或其他收入,或者虽然有劳动收入或其他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已满18周岁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刘某1994年2月出生,目前已年满十八周岁,但作为一名在校接受高中教育的学生仍可要求有给付能力的父亲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供其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