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方城法院,感谢法官,对俺们外地人也一样亲,帮助我要回了这救命的钱。”2012年12月13日,家住河南省商丘市拓城县的韩某给方城县法院执行局打来电话言语之中充满感激。
2011年,韩某与南阳方城被告贾某和南阳市某运输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河南省商丘市中院二审判决,由贾某向韩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运输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2年3月5日,河南省柘城县法院依法委托方城法院代为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贾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执行人员多方查找贾某的个人存款、房产等信息,但均未找到有价值线索。考虑到韩某因交通事故已经伤残,后期治疗和生活非常困难。方城县法院执行局依法向案件补充赔偿责任人南阳市某运输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运输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多次进行说服教育,但运输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为了严厉打击运输公司的赖账行为,维护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严肃性,方城县法院依法对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拘留决定作出后,运输公司即于12月6日积极主动与韩某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这起委托执行案件也在方城县法院的强力举措下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