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变卖扣押物 新野一老赖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18 08:25:27


欠账还钱,天经地义。可新野县的张某某却耍起无赖,欠账不但不还钱,还转移变卖查封扣押物,1217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老赖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1928日,因债务纠纷经债权人董某某申请,新野县人民法院以(2011)新法民商初字第16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所有的砖机一套和东方红拖拉机一辆进行扣押。20111219日新野县人民法院以(2011)新法民商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张某某偿还董某某本金110000元及利息。2012531日张某某未按期还款,董某某向新野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张某某强制执行。法院于201261日下达执行通知书后发现,20125月份张某某私自将被查封砖机以17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转移被扣押拖拉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且私自转移、变卖被查封、扣押物品,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且私自转移、变卖被查封、扣押物品,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遂依法对其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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