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中如何把握社情民意

  发布时间:2012-12-18 11:09:20


社情民意是指社会生活的基本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愿望。民意一词,最早出现在《庄子·说剑》中,就字面角度来讲,民意是指人民共同的意见和愿望。在司法领域中的民意,则是一般民众对司法正义和社会公平的自然期待,事实上是一种大众诉求,这种诉求往往以朴素的正义观为出发点,夹杂着道德要求对司法行为作出评价,并最终会形成一种符合朴素主义正义观的民意。

早在20094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指出:在审判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践行司法为民、推进司法民主的关键环节;是发挥好审判职能、完善司法公开、优化司法决策、实现案结事了的重要保障;是促进司法廉洁、增强队伍素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而把握好社情民意,是人民法院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和根本。云南省的“李昌奎”案和我省的“天价过路费”案,都是在审判中,没有考虑社情民意,机械办案,不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的典型案件,引起社会舆论哗然,公众质疑,极大地破坏了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凸现。作为人民法官,务必要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熟练掌握法律知识,特别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公正司法的同时,更要注重为民司法,倾听人民的呼声,关注社情民意,使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更能被社会公众所接受。铭记张立勇院长所说:“司法的精髓绝不是照搬条文,而必须关注民生,体察民意,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循天理、遵国法、顺民情,方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审判中,牢牢把握社情民意,讲求办案实效,追求案结事了。

一是深刻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忠诚是政法干警的政治本色,要始终牢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品格,使自己办理的案件产生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真正发挥法律定纷止争的作用。为民是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正所谓“吃百姓饭,穿百姓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切实做到执法为民。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法官要经常性开展巡回办案,方便群众诉讼,让群众打官司更加便捷高效。公正是政法干警的价值追求和神圣职责。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恪守法官职业道德,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廉洁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公生明,廉生威。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守得住清贫,正确处理好法与情的关系,切实做到清正廉明,无私奉献。

二是透彻理解法律精神,提高法律适用水平。对法律精神的理解,直接影响审判活动的社会效果,不能机械、呆板地适用法律,而要不断吸纳立法本意、法律原理和原则等各种法律要素,体会所处时代的价值观念,融入自身的法律素养,克服法律原则适用上的茫然或肆意的倾向,防止适用上的偏差,从而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三是开展巡回审判,充分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走出法院、走进社区,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服务。在社区内就地开庭,以案讲法。对一些房地产纠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医患纠纷、离婚纠纷等热点问题,充分征询社区居民意见。到田间地头、群众中去,虚心向群众学习,了解社情民意的来龙去脉、价值取向。正所谓:“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能动司法,对情理伦理色彩浓厚的案件,历史积累性的矛盾纠纷,法官要到案发地,了解群众对案件的真实看法,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和乡规民约等对裁判结果可能有影响的因素。把各种社情民意收集上来以后,要进行甄别,将与审理案件有关的民意作为裁判案件的参考因素,将具有建设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吸收到审判工作当中。

四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法院观摩庭审、检查工作,随后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代表、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并作记录,在评议案件时,对代表、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予以充分考虑。

五是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促进司法公正、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认同感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于涉及专业知识的案件,邀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对于涉及婚姻、家庭以及妇女维权案件,尽量邀请女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使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贴近人民群众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促使案件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总之,人民法官要始终把“人民”二字牢记心头,带着浓厚的感情为群众排扰解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大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和谐司法,时刻把群众冷暖记挂心头,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责任编辑: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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