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基层法院审判监督职能过度延伸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2-12-18 14:37:29


审判监督是我国独具特色的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审判监督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救济措施,是对已经审结且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案件的再一次审查和审理。通过审判监督可以有效的预防错案的发生,同时通过案件的再一次审理还能发现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有无枉法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从而从根本上确保法院审判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一、审判监督的内涵和职能定位

审判监督的内涵应当是,通过对法官的监督与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以及对错判的补救,达到纠错防错的目的,从而保障裁判的正确性,提高审判质效,实现司法公正。

(一)监督职能。再审是对审判权行使的监督,而审判权行使的主体是法院,具体从事审判活动的是法官。就基层法院的某一再审案件而言,既是对原审业务庭的监督,又是对原承办法官的监督,并以对该法官的监督为基础。而这种对审判者的监督,首先体现在对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的监督。因为在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中,在法官的潜意识下,一个判决的形成过程正是一个法官“思维在法律和事实之间不断穿梭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法官如何思考的过程。在这个终极决定做出的过程中,法官的个人的道德、品格和敬业态度始终发挥重要作用。尽管国家对法官司法规定了严格的纪律,乃至建立了错案追究制度,但法官和普通人一样,同样有着个人的行为方式和生活需要。这就需要设置防线,以杜绝因法官的主观故意而导致的司法不公正。为此,在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的过程中,又确立了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制度,以加强防错纠错的力度,从而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起到规范约束和警醒作用,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公正。

(二)补救职能。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案件的认识深度受职业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诸如法官的文化知识、法理水平、专业能力、司法技能以及理解与判断能力等因素,都可能导致错误的认识,从而影响能否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裁判在认定事实上不清楚,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就会失去公正性,从而破坏裁判的权威性。因此,必须做到有错必纠。审判监督程序就是对错案进行补救的制度。通过对案件的再行审理,使正确的裁判得以维护,错误的裁判得以纠正,以实现裁判的公正性,从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

(三)保障职能。这里的保障是指对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的保障。由于法官的品质缺陷或认识的局限性所造成程序不当或裁判错误,都会使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立法上设置再审制度的补救,从而保障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权。也就是说,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使已审结的案件获得再一次审理的机会,当事人得以再一次行使诉权,以达到将裁判的错误降至最低及至杜绝的目的。

(四)防错职能。审判监督职能不仅仅限于再审纠错,它重要的职能之一还在于通过监督和纠错,评价审判质效,教育法官提高审判水平,防止发生类似的错误,或者不再发生错误,从而确保司法公正,树立法官的清明形象,树立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这种作用虽然不是直接的,但它所产生的辐射和影响,比纠正错案的意义更大。

二、影响审判监督职能有效发挥的若干问题

近几年来,基层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监督职能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作量不足,认识不到位。一方面基层法院每年的再审案件十分有限,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几乎没有。另一方面,对审判监督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对加强审判监督工作的重要性缺乏深刻认识,看不到审判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全面性,因而,把审判监督工作视为全面工作的搭头,没有将其摆在与“三大审判”同等的位置上来抓;有少数法官认为基层法院再审案件不多,设立审判监督机构的必要性值得研究;甚至还有少数法院领导担心审判监督太强,影响其他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对审判监督工作部门提出的追究意见和建议不表态,为被监督的办案人员说情,依法纠错功能的发挥尚不充分,不愿改、不敢改、不依法改问题依然存在,尤其在本院系统内的案件纠错比例很小,导致发还改判案件不断上升,致使审判监督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二)结构不合理,素质有待提高。作为审判监督工作部门的法官,有“监督法官的法官”之称,要求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目前,虽然都设立了审判监督机构,但审判法官人员配备不够,甚至还组不成一个合议庭。结构不优,素质不精问题直接影响了审判监督工作质量,审判监督工作的作用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

(三)审监职责主次不分。虽然三大诉讼法规定了审判监督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些审判监督的规定,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规范操作很难。少数基层法院在审判监督职能延伸后,将审判监督的主要职能——再审职能淡化了,转而把审监的主要精力放在从事其他与审判有关的综合事务性工作上,影响了审判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

(四)再审监督力度不够,事中和事前监督不强。审判监督的作用在于制约权力,以防止审判权力的滥用。事后监督虽也能起到一定的补救作用,但一旦发生,往往已造成了损失和影响,有的甚至不可挽回。因此,事前和事中监督较之事后监督,其作用更为明显。在目前法院的审判监督中,基本上是事后监督,事前和事中监督的作用非常微弱。因此,审判监督做到的仅仅是纠正错误,而防止错误的工作有待研究强化。

三、目前基层法院审判监督职能过度延伸的情况

当前,各基层法院都不同程度地延伸了审判监督职能。大致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质量评查。大部分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都承担了案件质量的评查工作。评查的内容主要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超审限;庭审职能是否体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护;强制措施的运用是否恰当。评查的重点是程序方面的问题,对判决、执行结果等实体方面的问题,因操作难度较大,把握不准,在评查中涉及得比较少。

2、审判质效考核评估。法院审判监督庭承担了审判质效考核评估工作,并将审判质效考核评估情况纳入岗位目标管理内容之中。通过为每一位审判人员建立审判质量档案,每季度由审监庭逐月对法官所结案件的调解率、判决率、上诉率、发改率、陪审率、当庭宣判率、巡回审判率等指数予以通报、讲评并进行全面分析,找出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审判质效和司法水平的提高。

3、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建议。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审判、执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初步建议。

4、审判流程管理。参与了审判流程管理,对审限进行跟踪监控,对案件跟踪中发现的超审限的案件,追踪报结。对审判管理运行系统中出现的超审限案件及即将超审限案件进行督办。

5、审委会事务。由审监庭对每次审委会情况做好记录工作并做好审委会相关的材料整理工作。

6、优秀裁判文书评选。评选优秀裁判文书写作水平和制作水平,主要检查内容是:语言是否通顺,是否符合法律单一性解释的要求,是否有错字和漏字现象,说理论证是否充分,格式是否规范,引用法律条文是否正确。

7、全院绩效考评。审判监督庭参与了单位年度绩效考评的日常工作,对绩效考评的内容进行检查和考评。

8、案卷归档检查。开展了案卷归档检查,对诉讼费、执行费的收缴情况和案卷装订、案卷内容等情况进行检查,规定必须经审判监督庭查验批准后,才能结案归档。

9、司法统计工作。由审监庭工作人员协助司法统计员进行司法统计及其自动生成报表工作。

四、限制审判监督职能过度延伸的设想

公正与效率是法院永恒追求的基本价值,也是构建科学审判监督制度理论的价值基础。科学、合理的审判监督职能延伸,应建立在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基础之上,公正与效率应当成为我国审判监督改革的价值取向。

(一)审判监督职能延伸应当以提高法官素质为前提。审判监督庭俗称“小法院”,审判监督法官是监督法官的法官,职能要求审判监督法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应当比其他审判线的法官更高,这样才能够发现和纠正原来的问题和失误。要在提高对审判监督庭作用的认识的基础上,从人员力量配备上解决问题,才能真正发挥审判监督的职能作用。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选调业务精通的法官到审判监督庭工作,同时在提高审判监督法官的素质上下功夫,多形式、多途径地拓展审判监督法官的知识面,提高法官的审判工作水平。工作中,要为审判监督撑腰,为审判监督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有力保障。

(二)审判监督职能延伸应当确保监督中立和审监分离。为了保证审判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必须保持审判监督的中立。审判监督庭只能审理再审案件,不能越位审理属于其他业务庭审理的案件。保证审判监督和审判工作分离,才能达到有效监督制约的目的。另外对审判监督庭和审判监督法官的评价和考核,应当与其他部门和法官区别开来,可由院长和院党组直接考核,从管理制度上保护审判监督法官的积极性。

(三)审判监督职能延伸应当实现正义价值。科学的审判监督职能延伸,要求在确保审判监督职能发挥中,程序公正与审判结果公正两者之间实现有机统一。延伸审判监督职能,要求用更多、更好的制度、办法和措施,强化审判监督对诉讼程序管理,对审判过程管理,使审判监督职能延伸后体现程序正义价值,为实体正义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一方面,通过延伸职能,严格限制法官的恣意,有效地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使审判各个环节既分工合理,衔接紧密,又互相配合,有效制约,进入高效有序的良性运作状态。

(四)审判监督职能延伸应当实现效率价值。审判监督职能延伸应当便于实现诉权,避免程序上的繁琐和极端形式主义。不可因审判监督职能的延伸,而导致产生一种“超审判组织”,加速法院内部对审判权多层分解及由此产生的逐级请示报告,使得审判工作管理责任分散,案件管理失控,公开审判、合议制、“两便”原则等难以落实,阻碍诉讼基本原则和制度功能的实现。

(五)审判监督职能延伸应当确保司法经济。审判监督职能延伸就是要对审判力量、审判岗位、案件数量等做定量分析,合理配置审判人员,有效利用资源,实现最佳组合和配置,用制度的方式保证其效能得到充分发挥,并达到司法资源有效利用、提高审判效率及提升诉讼权益兑现率。

(六)审判监督职能延伸的范围。审判监督职能的延伸,应当主要在巩固纠错职能的基础上,在防错职能上进行发挥。目前看来,将案件质量评查乃至审判质效考核评议的职能,作为审判监督职能的延伸,既切中了审判监督工作的特点,又便于防错职能的有效发挥,也弥补和解决了基层法院再审案件工作量不足与人员配备上的矛盾,值得肯定。在防错职能上,大力加强审判监督的教育作用,开展再审改判公示、案件质量通报、庭审技能考核等做法和经验,值得推广。至于其他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但与审判业务关系不大的职能延伸,必须深入研究,慎重授予,以避免主次不分,影响审判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责任编辑:廖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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