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应慎用“另案处理”

  发布时间:2009-06-12 09:36:52


在法律文书中,常见到对同案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另案处理”。“另案处理”意指另作其它案件处理。但是使用“另案处理”时,要实事求是,切勿滥用,避免使犯罪分子因“另案”而逃避法律追究而损害司法权威。为此,建议:

第一,使用“另案处理”应有相应依据。有的刑事判决书使用“另案处理”是抄录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而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又是抄录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是否对有关犯罪分子确已另案处理了,或正以另案在处理中,往往各司法机关和承办人未加审查、追查,这就容易出现纰漏,或漏诉,或漏判,或量刑不平衡。因此,对于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要在案卷材料中有所反映。

第二,使用“另案处理”时,如果这个“另案”已处理完毕,应写明的具体处理结果,如“已判刑”、“已送劳教”等,让相关人员和社会公众有具体的了解。

第三,对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绝不能用“另案处理”一词搪塞而使其蒙蔽过关,决不能使之成为有罪之人减轻处罚或逃避刑事责任的“防空洞”。

责任编辑:赵晖 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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