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12-12-19 08:45:31


农民王某在河南省桐柏县城一家粮油公司做压榨工。2012812日晚上,王某下班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由于灯光不好不慎撞到路边的防护栏上,但交警未作处理。事故造成王某右腿骨折,花去医疗费9000多元。20121015日,王某向桐柏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桐柏县人社局以王某属无证驾驶,交通部门未作处理为由,拒绝给予其工伤认定。王某不服,起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中,对于王某该不该认定为工伤,合议庭成员有两种不同理解。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已违反道交法,不应当确认为工伤;另一种意见认为,交通部门没有确认王某的事故责任,应当考虑是在下班途中,给予工伤认定。

综合考虑多方因素,笔者赞同此时给予王某工伤认定申请。首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王某驾驶摩托车在下夜班途中发生事故致其右腿骨折,且王某系公司职工,符合该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次,王某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排除性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是指伤亡职工自身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该行为一是与职工的伤亡存在必然的联系或者造成伤亡的直接原因,二是经职权部门作出明确的认定,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就本案而言,王某虽属无证驾驶,但是交警部门对王某无证驾驶的行为并未作出认定和处理,就无法认定王某的受伤与其无证驾驶摩托车有必然的、直接的联系。再次,从立法目的上看。《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因此在解释和适用有关法律时,应当优先适用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法律条款,认定王某为工伤。

法院最终经过审理,以王某受伤与交警部门未作处理没有法律必然联系为由,判决桐柏县人社局在十五日内依法给予王某工伤认定。针对类似纠纷,法官特别提醒广大司机朋友,无证驾驶机动车属道路违法行为,为避免出现事故后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请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有证驾驶。

责任编辑:廖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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