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法院建章立制 规范审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09-06-12 09:41:47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完善相关制度,近日,桐柏法院制定出台了《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对审判委员会议事原则、会议召开时间、会前准备、讨论方式、会议纪律、办事机构、委员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明确了具体要求。

《规则》首先对审判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提出了专门要求,规定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监督和指导审判工作,讨论制定重要审判工作制度,特别是对需要提交审委会的讨论案件进行了严格的划分和界定,有效避免相关业务部门上交和转化所办案件带来的矛盾和负面影响。在议题讨论和表决方式方面,《规则》要求,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即每周四下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决定召开。例会讨论的议题,有关单位应当在例会三日前将书面资料交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发送到各委员和列席人员。各位委员应提前熟悉讨论议题,做好发言准备。审判委员会例会讨论的议题,按各单位报送时间排序,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提前的,应由院长或受委托主持例会的副院长批准。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发言顺序一般为提请讨论部门委员、其他部门委员、副院长、院长,按照行政职务由低到高顺次表决,并阐明理由,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决定。提交讨论的单位派专人负责例会的讨论记录,制作审判委员会决定,并与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的记录核对无误后入卷,审委会委员应在记录和决定上签名。《规则》同时对例会的列席人员注意事项、涉及讨论议题的保密事项、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事项也作了详细规定。

制定上述《规则》,旨在通过规范强化审判委员会职能,进一步发挥其在指导审判业务、决定重大疑难案件、规范审判管理等方面的中枢作用,带动全院审判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责任编辑:赵晖 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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