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宋某、王某等四人共同承担的债务,法院执行时由宋某一人全部偿还。此后,宋某将王某诉至法院,向王某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11月14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
2006年12月,桐柏县法院在执行一起民事案件时,将宋某在安棚信用社的16950元存款划走,用于支付宋某、王某等四人拖欠的执行款。2012年9月,宋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其应承担的份额及利息。王某辩称宋某不能只起诉他一人,当时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是四个人,原告也应当起诉另两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宋某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后,其他三义务人应当向原告支付自己应承担的份额,该份额为总额的四分之一即16950×1/4=4237.5元。被告王某作为该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人之一,未向原告宋某支付本人应当承担的份额,故对宋某要求王某给付4237.5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从原告该款被扣划后开始计付。
(卢国伟 王文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