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不执行判决 债务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20 08:32:48


本报讯(记者张提 通讯员宋豫 李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私自转移、变卖被法院查封、扣押物品,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告人张某,12月17日被新野县法院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系新野县上港乡小五村人,2011年9月28日,因债务纠纷经债权人董某申请,新野县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所有的砖机一套和东方红拖拉机一台进行扣押。2011年12月19日,新野县法院确定张某偿还董某本金110000元及利息,2012年5月31日张某未按期还款,董某向法院申请对张某强制执行。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下达执行通知书后发现,2012年5月份张某已私自将被查封的砖机以17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转移被扣押的拖拉机,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对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且私自转移变卖被法院查封扣押物品,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2年12月20日第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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