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婚后丈夫买房 妻子能否加名

发布时间:2012-12-21 08:46:19


读者刘梅:前年,我和丈夫结婚后买了一套商品房,因合同手续是我丈夫一人经手办的,当时房产证上只有我丈夫的名字,现在我想了解一下,是否能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新野法院吴雪敏: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无书面特别约定财产归属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婚后购房不管房产证是否写有对方的名字,都算作夫妻共有财产。如果要在房产证上再加上名字,双方应带上房产证、结婚证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个共有产权证就可以,且不需额外负担税费。

再婚丈夫死亡

继女该由谁养

读者胡兰:我与夏某属于再婚夫妇,他与前妻生的女儿和我们一起生活。今年4月,夏某因车祸死亡,我不愿意养继女,要求其生母抚养,遭拒绝。请问我丈夫死后,其前妻生的女儿该谁养?

新野法院魏磊: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再婚配偶对对方带来的子女本无抚养教育的义务,继父母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形成客观上充当生父母抚养子女的帮手。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故你的继女由其生母抚养。

丈夫偷偷卖房

妻子能否要回

读者小莉:我和丈夫张某于1985年在南召县城建了一座两层楼房,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中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共有人一栏空白。今年6月,我发现丈夫瞒着我偷偷将房子卖了,我想问丈夫卖房行为有效吗,我能否将房子要回?

南召法院周勤: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张某所做的行为使买房者有理由相信其卖房行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买房者是善意的第三人,故作为妻子请求法院确认丈夫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支持。但是,作为妻子可以起诉丈夫,要求丈夫因擅自出卖共有房屋赔偿你的损失。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2年12月21日第W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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