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李世顺
赵某将自己建筑房屋工程交给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马某施工,马某又找来没有建筑施工资质也未经过培训的李某等人承揽工程,结果李某在拆卸吊机时被摔伤。昨天,镇平县法院判决,业主赵某、承包方马某、李某的工友梁某和吴某均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无资质盖房摔伤
赵某将自己位于镇平县石佛寺镇的一座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马某施工。主体工程完工后,马某又将粉刷墙体的工程承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李某、梁某、吴某施工。李某、梁某、吴某三人系合伙关系。2011年11月20日,李某在拆卸吊机时摔成重伤。为索赔,李某将赵某等人起诉到了法院。
镇平县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对于李某的损失,业主赵某赔偿25%,承包方马某赔偿30%,梁某、吴某共同赔偿30%。
说法
涉案者都得担责
本案中,赵某在选任承揽人时存在过失,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对李某的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马某作为承揽人和定作人,明知自己无资质而承揽工程,又选任没有建筑施工资质也未经过培训的李某、梁某、吴某承揽工程,存在重大过失,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重大责任。李某、梁某、吴某三人系合伙关系,李某受伤是在为合伙人获得共同利益施工时发生事故,而且合伙人在共同执行合伙事务时未相互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同时也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因此其他合伙人也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固定吊机架子的负重物被拆除的情况下会产生危险而使用,造成自己严重受伤,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其本人对此事故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