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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朱小旭 张中梅)刘哲与丁香未办结婚证即同居生活,不料刘哲车祸死亡,丁香该为债务买单吗?记者昨天从邓州市法院获悉,该院判决“妻子”丁香偿还他人12100元欠款。
2000年,丁香与刘哲未办理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8年9月,丁香以夫妻名义在某保险公司为刘哲投了保险,受益人为丁香。2010年4月,两人以丁香名义购买一套单元房。同年5月,刘哲为装修该房到商店选购装修材料,店主徐山便安排人把装修材料送到该房内,刘哲便给徐山出具了12100元的欠条。2011年4月22日,刘哲因车祸死亡。徐山多次找丁香催讨装修材料款,均遭拒绝。今年2月,原告徐山诉至邓州市法院,要求被告丁香偿还欠款12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丁香与刘哲未办理结婚证即同居生活,刘哲生前所欠装修材料款是为装修二人同居的房屋而产生,应认定为二人同居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丁香作为被装修房屋的所有人及居住人,应为因装修房屋而产生的债务买单。(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⑤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