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周勤 方擎宇)驾车肇事后,接受交警部门传唤时,却避而不见。日前,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处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1年7月29日,王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将村民杨某撞倒致伤,王某马上找人将杨某送往医院治疗。案发后双方均未报警。王某先后为杨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杨某亲属到南召县公安交警大队报案。民警传唤王某时,王某却一直未露面。不久,王某被抓获。南召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公安交警部门多次传唤的情况下,一直未接受询问,系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王某案发后能主动护送被害人去医院救治,又能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