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 通讯员贾玉仙 杨付林 张玉栋)近日,西峡县法院审结一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2011年10月15日,西峡县人李某遭遇车祸,被送至西峡县某医院治疗。医院经检查发现李某因车祸导致急性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双肺挫伤等多处受伤,同时李某又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和冠心病等。10月19日凌晨3时许李某死亡。医院认为李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所致,但是李某的家属认为是医院有过错,没有积极治疗,便一纸诉状将医院推上被告席,要求医院支付死亡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并未作尸检,死因不能明确诊断。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院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李某因车祸在医院治疗后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在对李某的治疗中有过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予以认定。但本案中家属未能就李某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有因果关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据此,法院遂做出本文开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