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丽是河南省南召县一个普通农村妇女,她与丈夫离婚后户籍未迁出,仍在前夫家。后来村里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因为她当时并未在村里,这笔钱就被前夫的父亲张纯领取。为要回自己的土地补偿款,宋丽将张纯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宋丽与被告张纯的儿子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8月7日,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宋丽的户籍仍在南召县城郊乡某村西组,且在该组仍然有属于她的承包地。2011年底,该组土地被征收,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把土地补偿款进行分配,宋丽应分得4100元,因宋丽当时并不在村里,张纯就将该款从村会计张才处取走。宋丽知道此事后,向张纯和会计张才追要补偿款,遭到拒绝,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宋丽离婚后户籍并未迁出,该组承包给她的土地也没有收回。因此4100元土地补偿款应归宋丽所有,张纯领取宋丽的土地补偿款没有法定依据。张才并未实际占有该款项,不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张纯返还宋丽现金4100元。
(作者 河南省南召县法院 周勤 宋志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