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上午,南召县法院对一起妨碍公务案件宣判,酒后闹事并谩骂、殴打110民警的三位村民,在赔偿了受害人近三万元钱后,分别以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拘役3个月。
今年3月16日下午,南召县皇后乡村民王春明,与两个朋友王喜来、李延秋一起,到该县小店乡其姐家中饮酒。因该村杨某的女儿与王春明的侄子闹离婚,几人就乘着酒意窜到杨家滋事,对杨某的妻子及女儿殴打、谩骂,并砸坏杨家的摩托、家具等财物。接到杨家人报警后,110指令民警辛某赶至现场处理。三人又对民警辱骂、围攻、打耳光,并在辛某联系支援时其手机。三人被当地群众制服后,交给增援的民警带走。
经鉴定:民警辛某、杨某妻女都构成轻微伤,被砸物品损失1480元。后王春明等分别赔偿受害人医药费、财物损失等29300元。
法院认为:三被告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执法,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鉴于被告人作案后积极对受害人积极赔偿,从轻判处王春明、王喜来有期徒刑6个月,李延秋拘役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