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 通讯员贾玉仙 张璐 周彦丽)近日,西峡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引起的纠纷案,判决夫妻共同承担婚前债务。
2010年3月,陈某以生产经营树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3万元,约好了利息,并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但是,借款到期后,王某怎么也联系不上陈某。2012年年初,王某找到了陈某之妻杜某,向杜某索要借款和利息。杜某却告诉王某,陈某向王某借钱的事她并不知情,而且她已在2011年8月与陈某离了婚,离婚时双方还签订了协议,“婚后各自债务各自承担”。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陈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王某借款,且被告确实与他人合伙培育树苗。离婚时,陈某将合伙中的份额给了杜某。法院认为,该借款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合理的生产经营,因此该债务属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二被告离婚时对共同债务偿还的内部约定,对原告并无约束力。所以,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