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郑某刚拿到驾照半个月,听说可以在网上预约陪练员陪练,于是他也赶了回新潮,找来驾龄八年的王某陪练,两人约定由王某提供车辆,一天300元,包学会。在上路陪练过程中,郑某因对路况不熟悉加上紧张,刹车不及时,将行人胡某撞伤。出现事故时王某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其当时在抽烟,并未认真观察路况。胡某随后一纸诉状将郑某、胡某告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释法】
机动车陪练作为一种新兴服务行业,至今尚未有明确的权威性定义,陪练关系的明显特点在于驾驶人一般不熟悉路况并且驾驶技术不娴熟,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一般应听从陪练人的指挥,依赖性强。驾驶人寻找陪练的主要途径有陪练机构陪练、个人陪练或者熟人朋友陪练。201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三条第六项首次对道路交通事故中陪练人的法律责任做了如下规定: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某提供的是个人陪练,且是有偿的,王某明知郑某是新手,首次上路肯定会紧张,仍未认真观察路况,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提醒义务,且王某仅是驾龄长,并不具备陪练资质,因此王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是存有过错的,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对陪练行业的市场准入、陪练车辆等规范要求并未作出具体规定,陪练市场相对混乱,在此笔者提醒广大机动车学员,学习驾驶技术尽量还是去正规的驾校学习,上路练习时选择有资质的教练员驾驶教练车在选择人少、宽阔的道路进行授课练习,尽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