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阳讯(记者王海锋通讯员沈飞)金某在某住宅小区的商品房内养宠物狗,邻居对宠物狗骚臭味、狗叫声难以忍受,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昨日,南阳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令金某30日内迁出饲养在小区商品房里的宠物狗。
金某在南阳市区某住宅小区二楼购得一套住房,李某和胡某分别住在其一楼和三楼,三家是楼上楼下邻居。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金某在房子里饲养了多只宠物狗出售牟利。李某和胡某诉称,宠物狗的粪便、臭气、叫声等严重干扰了自己的正常生活。他们就宠物狗的问题发生矛盾,多次要求金某给宠物狗挪个地儿,但金某一直没有将宠物狗迁出,继续饲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金某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使用,本身并无不妥,他人亦无权干涉,但其行为仍应遵循有关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等,应以不损害不动产相邻各方的合法利益为限。相邻各方也有在一定限度内的容忍义务。本案中,金某饲养多只宠物狗,狗的粪便、臭气、叫声等已经干扰了邻居的正常生活,影响到不动产相邻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超出了一般的容忍程度。现两人要求金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理由正当,金某应负有将该影响降低到不动产相邻各方能够容忍的程度的义务。
法条链接
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