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一冒充省财政厅工作人员诈骗案二审结案

  发布时间:2009-06-15 11:21:14


南阳一公司销售人员与其冒充省财政厅工作人员的情妇谎称能为公司引来政府贴息贷款为由,骗取公司34万余元。615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宋喜峰、江献银因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年,并分别被处以5万元的罚金。

被告人江献银系南阳德润化工有限公司销售员,自2002年起与相差27岁的干女儿宋喜峰在一起非法同居。20039月至200511月,宋、江二人合谋后,宋喜峰冒充河南省财政厅的工作人员,以能引来政府贴息贷款为诱饵,对南阳德润化工有限公司施实诈骗活动。宋喜峰多次冒充财政厅的工作人员,组织翟某、满某等人,分别冒充省财政厅的副厅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德润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恰谈引资事由,并通过公司销售员江献银的引见,取得该董事长的信任。宋喜峰以引资需活动经费为由,累计骗取南阳德润有限公司现金34.3万元。20067月,宋喜峰谎称自己在省财政厅工作,经采亲友绍以给齐某儿子在省卫生厅安排工作为由,骗取齐某现金2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喜峰、江献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编造谎言、假冒身份的手段,骗取企业及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喜峰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江献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以没有诈骗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南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