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阳讯(记者王海锋通讯员李世顺张相晓)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因为签订了不赡养协议,子女就不赡养父母,这样既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道德准则。近日,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判决长子王某每月支付父亲王明印生活费200元,承担王明印今后一半的医疗费用。
今年89岁的王明印家住镇平县柳泉铺镇大庄寺村,他有3个儿子和一个女儿,老伴、小儿子和女儿都已病故,现在随次子生活。1993年2月,王老汉与长子、次子分家,并共同签订一份分家合同书,3个邻居作为见证人,约定:王明印随次子生活,生活费用均由次子负担;长子王某活不养死不葬。随后,王老汉一直跟随次子生活。现在,王老汉身患疾病,花费大量医疗费,仅靠次子赡养有些困难,其要求长子支付赡养费并承担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现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被告作为长子,理应承担起赡养父亲的义务。长子王某虽在分家合同中约定对父亲王明印活不养死不葬,但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长子王某应当赡养父亲王明印。因原告王明印不愿意随被告王某生活,故被告应按月支付原告生活费并承担一半的医疗费。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