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郑州监狱政委曹振岐二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

  发布时间:2009-06-15 16:30:35


 615,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队原郑州监狱政委曹振岐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违法所得208166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曹振岐,男,19621026日出生于河南省临颖县,先后任河南省洛阳监狱(河南建华玻璃厂)副监狱长、党委委员,洛阳监狱政委、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郑州监狱政委。

此前,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曹振岐受贿237266元,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曹振岐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后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但被告人曹振歧收受陈某西服一套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在改变被告人曹振歧受贿数额的基础上,维持原判。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被告人曹振岐自19981月至20081月,在其担任洛阳监狱(河南建华玻璃厂)副监狱长、党委委员,洛阳监狱政委、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郑州监狱政委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以买房、购物、现金等形式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08166元。

2004年上半年至20064月,被告人曹振岐在主管洛阳监狱(河南省建华玻璃厂)生产、经营时,擅自决定取消工厂所用重油项目和放弃对煤焦油检验程序。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对管辖的质检科和供应科不能严格监督管理,致使不合格燃料油进入生产领域,造成浮法一线重大生产事故发生,给国家财产造成2339900元的重大损失。200510月,其在任洛阳监狱负责人期间(河南省建华玻璃厂),在生产调动会上擅自决定对进厂煤焦油“包罐包天”,取消煤焦油的质量检验程序,致使不合格煤焦油在生产直接使用,造成浮法玻璃二线发生重大生产事故,给国家造成1225600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曹振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价值208166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担任河南省建华玻璃厂领导期间,又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曹振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上诉人曹振歧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称的“收受陈某价值3100元的法牌西服一套及收受陈某房屋内的26000元的家电的证据不足”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当从曹振歧受贿总额中扣减。其他上诉及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上诉人曹振歧收受陈某价值3100元的法牌西服一套及收受陈某房屋内的26000元的家电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原判量刑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曹振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违法所得208166元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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