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别剥夺我的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3-01-14 08:39:51


以案说法

核心提示

在我国,尤其是广大农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句俗语盛行,出嫁的女儿不享有继承权的风俗在农村被普遍认可,这里有历史文化的原因,也有世俗偏见的原因。然而,这一风俗却与法律发生了碰撞,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出嫁的女儿都拥有合法完整的继承权,这种权利受法律的保护。本文就是一起侵害妇女继承权的典型案件,借此鼓励广大女性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

本报记者 张萌萌

通 讯 员 张广坡 王明芝

父母去世

儿子独揽房产大权

唐河县人王全法与杨红梅有一儿四女,1988年,夫妻俩将其在唐河县城某社区盖的一栋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至2008年,王全法、杨红梅相继去世,去世前未留下任何遗嘱,其四个女儿和儿子王长林也未对遗产进行分割。2011年,王长林以3.8万元的价格将父母的房产卖予他人,却没有告诉其四个姐妹。

后来,四姐妹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与王长林共同拥有该房产,并且确认王长林与他人的售房买卖合同无效。但被告王长林却在法庭上辩称,按照农村风俗,出嫁女没有继承权,自己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孩对父母留下的遗产享有全部的所有权,所以自己有权对父母的房产进行买卖。

法院判决

父母房产子女共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房产原为王全法与杨红梅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去世,其儿子和四个女儿均为法定继承人,所以该房产所有权依法应当为五个子女共同共有,被告王长林与他人签订的售房买卖合同无效。

打破旧俗

依法捍卫正当权利

唐河县法院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被告王长林称按照农村风俗,已出嫁的女儿没有任何继承权,这种说法其实代表着我国农村绝大多数人的观点,甚至有些出嫁的女儿在父母去世后,还主动回避分割遗产,认为这都是儿子们的事,俺们不能掺和。殊不知,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分儿女,老人去世后遗产的继承,儿子女儿同样有份。我国《继承法》中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这就是说,妇女不仅享有继承权,而且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这里的妇女既包括未婚妇女,也包括已婚妇女,既包括城市妇女,也包括农村妇女。

本案中,王全法与杨红梅夫妻生前并未留下遗嘱,两人的房产在去世后变成了遗产,其五个子女均未表示放弃继承权,所以他们都是法定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房产所有权依法应当为儿子王长林和四个姐妹共同共有。对共同共有的房产,任何共有人擅自签订合同处分的行为、未经其他共有权人认可都是无效的,所以法院支持四个姐妹,不仅判决房产归5子女共同共有,而且确定王长林与他人签订的售房买卖合同无效。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个风俗虽然在城市、农村都有,但是侵犯出嫁的女儿继承权的事例却在农村更为普遍。出现农村和城市认识上的偏差,归根结底是城市法治氛围相对较好,接受法制理念相对较快,而农村地域封闭,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所致。在落后的旧俗和法律发生的冲突中,法治的力量最终会战胜古老的习俗,而这需要的是法治精神的大力弘扬和我们每个人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3年1月14日第A7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