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赠品造成伤害谁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3-01-14 08:40:55


普法课堂

本报记者 王淼 张萌萌

通 讯 员 吴红军 何明轩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赠品的行为并非无偿的,是有条件的赠送。赠品已经包括在商品的利润中,所以赠品实质上也是一种卖品,商家就应该对其质量和由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负责。

赠品突然爆炸 伤及无辜

王某在宛城区红泥湾镇开办一家饭店。2006年4月,王某购买了十件新疆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因为购买数量达到厂家赠送商品的标准,厂家以火锅专用液化气灶一台及0.25公斤装的专用液化气四瓶当做赠品送给王某。

不久,王某用该赠品做火锅招待顾客吃饭时,液化气瓶突然发生爆炸,将正在用餐的顾客杜某右眼炸伤致残,经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后杜某提起民事诉讼,宛城区法院判王某赔偿杜某各项费用十余万元,并负担诉讼费。王某赔偿顾客杜某后,也提起诉讼,起诉提供赠品的酒业公司,要求其承担已赔偿给杜某的各项费用。

宛城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王某为生产经营所需购入某酒业有限公司所产白酒及其所赠送的火锅专用液化气炉具,在经营过程中因燃具爆炸所致消费者杜某伤残而受到人民法院追究,从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王某向所购产品的生产者同时也是销售者某酒业有限公司索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某酒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及被告不存在过错等事由。因被告所销售商品侵权,导致原告遭受财产损失,作为受到损失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追究销售者的责任。因此,对新疆某酒业有限公司辩称不予采信。某酒业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举证证实所售商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原告实际操作不当导致损害结果发生,被告未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对被告新疆某酒业有限公司的辩称本院均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被告新疆某酒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赠品属于商品 卖家负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赠品的质量应当由谁来负责?

主审该案的宛城区法院法官告诉记者,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四十条第一款: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本案中,消费者得到液化气罐、灶的前提是其购买了足够价值的酒,虽然没有对赠品本身支付相应价款,但其是通过购买更大价值的商品才取得领取赠品的机会。可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赠品的行为并非无偿的,是有条件的赠送,赠品已经包括在商品的利润中,所以赠品实质上也是一种卖品,既然是卖品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家就应该对其质量和由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负责。

况且在一定程度上讲,赠品直接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商品的决定,而且消费者是在相信赠品质量有保证的前提下才购买商品的。因此,经营者提供的赠品质量也必须符合国家相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3年1月14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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