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王金玉 杨山)桐柏县人李某最近挺郁闷,因为替他人代写欠条,债主将他告上法庭,要求还钱。经过审理,法院最终依法支持债主的诉讼请求。
2010年,李某用自己的挖掘机在桐柏县吴城镇为徐某开挖山坡。同年9月,李某在刘某所开的加油站内加油2000元。因为徐某曾承诺李某,油款由徐某支付,故李某向刘某出具了欠款人为自己的欠条,打算随后再找徐某讨要油款。但是,此后两年徐某一直未付油款。后刘某将李某告上法庭。
桐柏县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在刘某处加油,并向刘某出具了欠条,双方系柴油买卖的合同法律关系。由于被告李某向刘某出具的欠条未注明还款时间,刘某可随时向李某主张权利。李某关于欠条是代替徐某出具的、所欠油款2000元应由徐某偿还的辩称,系李某与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原告刘某无关,其辩解不能成立。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柴油款2000元。主审该案的法官同时提醒大家,欠条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存在的一个重要证据,不要随意代人出具欠条,防止日后产生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