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签订协议不养老 法律不容

发布时间:2013-01-14 08:44:40


法在身边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 通讯员李世顺 张相晓)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因为签订了不赡养协议,子女就不赡养父母,这样既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道德准则。近日,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判决长子王某每月支付父亲王明印生活费200元,并承担王明印今后一半的医疗费用。

今年89岁的王明印,家住镇平县柳泉铺镇大庄寺村,他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老伴、三儿子和女儿都已病故,现在随次子生活。1993年2月,王老汉与长子、次子分家,并共同签订一份分家合同书,三个邻居作为中间人,约定:王明印随次子生活,生活费用均由次子负担;长子王某活不养死不葬。随后,王老汉一直跟随次子生活。直到今年,王老汉身患疾病,花费大量医疗费,仅靠次子赡养有些困难,王老汉便希望长子也能分担一些,却遭到了长子的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原告现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被告作为长子,理应承担起赡养父亲的义务。长子王某虽在分家合同中约定对父亲王明印活不养死不葬,但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长子王某应当赡养父亲王明印。因原告王明印不愿意随被告王某生活,故被告应按月支付原告生活费并承担一半的医疗费。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3年1月14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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