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刘先生咨询:
我是一名村支书。我村一位七十多岁的王老太生有一子一女,她在老伴儿得病去世后就搬到同村的儿子家里住,随后女儿和儿子经老太太同意后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儿子独自负责赡养老人,嫁到县城生活的女儿不再负责。作为对儿子的补偿,老太太去世后所有的遗产归儿子所有,女儿放弃对遗产的继承。今年老太太的儿子开车拉货不小心撞伤了人赔了不少钱,并且被迫卖掉了货车,指望他一人生活的一家人顿时陷入了经济困境。更雪上加霜的是老太太突发疾病,她儿子实在是没有办法负担医疗费,老人就让儿子找到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女儿,希望她能分担一部分医疗费,并且以后两人共同赡养母亲给母亲养老送终,但老人女儿不同意,说当初签的有协议,父母把遗产都给了哥哥,哥哥就应当给母亲养老,自己没有必须养母亲的义务。我们常说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怎么子女赡养老人还需要签订协议。请问,王老太的子女间签订的赡养协议是否有效?她女儿是否应该赡养母亲?
解答:
针对多子女的家庭如何保障老年人安度晚年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成年子女之间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等情况就如何赡养父母、如何承担赡养义务等事宜,平等、自愿的签订一份协议,这种协议就是赡养协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这种协议必须征得老年人同意,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有效的民事行为。王老太的子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协议是各自真实意思的体现,并且得到了王老太的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但是,赡养协议并不能成为拒绝赡养老人的护身符,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时《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见,子女应当对父母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这个义务是不能放弃的。而继承遗产是权利,权利则是可以放弃的。王老太的女儿不能以赡养协议中放弃继承的权利为由而抛弃履行赡养的义务。笔者在此提醒为人子女者,赡养老人不仅仅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美德,父母抚养子女不容易,请莫给他们的晚年增添悲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