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和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公民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法院受理的相邻纠纷案件也在变化中不断增多,随之而来此类执行案件也不断加大,如何很好的化解相邻权纠纷是一件持久而艰巨的工作。
近日执结的一个案件就属于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原被告系南北前后院邻居,原告房屋与被告南院墙之间有原告留一空道,双方曾因相邻使用权纠纷分别于1981年和2001年在法院多次进行诉讼,其纠纷已由法院调解和判决处理过,但由于双方积怨较深,作为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前后邻居,经常冲突不断,因此矛盾未彻底消除。原告此次申请执行是因为在1981年的调解笔录中显示被告南院墙顶部流水向被告院里流,现被告将院墙顶部的墙脊铲平,原告认为被告改变了院墙顶部原状,导致雨水流向原告墙体,所以要求被告拆除改建的围墙出脊,水应流至被告院内。这类案件在审判环节来讲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很好结案。可是结案并不代表真正的案结事了。案件到了执行环节,原被告之间各说各的,作为我们执行员来讲,不可能一直盯着双方的各种行为。有时双方仅仅因为一句拌嘴就来诉说,在每天这样的执行氛围下,我们采取了各种能想到的方法去不断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因为我们清楚的知道双方更在乎的是心里的平衡感和安慰感。对于被执行人的一方我们不断的喊来谈话,分析事情的轻重,认为作为前后邻居和睦最重要,如果整天生活在争争吵吵的环境下对工作和生活都会带来影响,通过我们的不断的努力,被执行人也拿出了一定的诚意,对院墙重新做了改动。我们也趁此充分的做申请人的工作,并亲自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秉着双方互相理解的前提下,申请人也做出了让步。我们为了让案件真正的达到效果,对于申请人的疑虑,被执行人也在我们的劝说下做了一个承诺,让新改动的院墙接受几场大雨的检验,如果能够达到申请人要的效果,就真正结案,如果在这期间出现一些人为的事情,我们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对于这样的结果,我们也只能暂时的松一口气,因为我们不敢百分百的保证双方纠纷的永不发生。
合上卷宗,我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像这样的案件,司法程序的救济到底能起到多大的效果?相邻纠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要求相邻纠纷的民事判决必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但民法通则关于相邻纠纷案件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其只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但怎样才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怎样才算“公平合理”,怎样才算“正确处理”呢?这只能由法官按照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和日常生活经验准则裁判,既不能给当事人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又不能给当事人充分有力的说明。对此,我们也只能呼吁更多的社会力量介入,创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希望当事人之间多从对方立场思考问题,一起共建和谐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