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城市房价居高不下,购买城市周边农村农民的自建房屋对一些城里人来说,既经济又实惠。但城里人能不能到农村买房子呢?昨日,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给大家带来了警示。
买了房屋不能住,诉至法院
2012年3月,王某与商某、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西峡城郊的一座独家小院卖给王某,价款为156000元。签订合同当日,王某分别支付商某、于某房款各52000元。2012年4月,王某准备入住该房时,却遭到商某、于某家人的阻挠,认为房屋价格过低,不同意出售。王某买了房屋却不能入住,无奈之下将商某、于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房款。
双方负同等过错,返还房款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商某、于某买卖的房产,所占土地属集体所有的土地,而王某及其家属不是本村村民。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土地法规政策,农村宅基地具有极强的福利和保障性,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的,因此本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购买本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和房屋,应当确认为无效。王某购买集体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王某与商某、于某明知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对造成合同无效负同等过错。遂判决商某、于某分别返还王某房款52000元,并支付房款利息损失的50%。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主审此案的法官说,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的强制性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凡是本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农民所签宅基地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一旦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买方可以循着“出售房产后,出卖方反悔造成买受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根据过错程度要求出卖方承担”的思路,要求出卖方给予买受人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而非原价退还买受人,可以通过鉴定等方式确认房屋价值并由出售房屋的农民按照比例承担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