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 通讯员杜蒙莉 王玉信)5岁的幼童在广场玩耍,不慎被一只京巴狗咬伤,赔偿责任谁来负?近日,西峡县法院对这起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幼童母亲和狗主人刘某共同承担责任,赔偿责任按3∶7划分。
2012年6月15日晚7时许,刘某像往日一样,拉着自己心爱的京巴狗到广场遛狗,5岁幼童苗苗(化名)和其母亲也在广场上玩耍。苗苗看到京巴狗后跑上前去用手抚摸狗耳朵,被京巴狗一口咬住手指,小指一指节被当场咬掉,顿时鲜血直流。苗苗的母亲赵某和狗主人刘某急忙把孩子送到医院治疗,苗苗住院共花去各项医疗费8000余元。苗苗出院后,赵某找到刘某,让其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刘某却认为是赵某没有拉好孩子,孩子自己跑过去逗狗才会被狗咬伤,拒绝赔偿。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赵某一纸诉状把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1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外出遛狗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作为受害方的苗苗的母亲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没有尽到看好自己孩子的义务,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本案情况,判决刘某承担责任的70%,赵某承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