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租房到期不腾 咋维权

发布时间:2013-01-21 08:41:46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 通讯员李世顺 王丽)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却拒不搬出,房主无奈只好通过法律途径把他请出来。近日,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徐小华腾出其租赁使用原告张学桂的房屋,并自2012年6月21日起按每月5000元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至腾出房屋之日止。

2008年6月20日,张学桂将其位于镇平县城校场路的一幢商住房屋租赁给徐小华,用以经营服装及鞋的销售,双方口头约定三年租金为78000元,徐小华一次性予以支付。三年租赁期限到期后,张学桂同意将房屋再租赁给徐小华使用一年,租金为60000元。房屋租赁期限到期后,张学桂将房屋租给他人,徐小华却拒不搬出房屋,继续占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学桂与被告徐小华经协商达成口头房屋租赁协议,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合同法》第235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本案中,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应当搬出房屋,徐小华继续占用房屋,应当赔偿张学桂的房租损失。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3年1月21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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