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承运人未按要求交付货物造成损失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13-01-22 17:09:27


案情

201274日,魏某与周某达成货物运输协议,由周某于78日之前将魏某的56件另加12小包玉米种自镇平运送到郑州某种子公司。75日,周某用自己的货车拉着玉米种从镇平县出发,但玉米种子在运输途中被雨水淋湿,周某将种子晾晒后,于711日才将货物运至郑州某种子公司。郑州某种子公司以超出交货时间,且种子淋雨严重为由,拒收货物。周某在未告知魏某的情况下,又将货物拉回镇平。

评析

货物运输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魏某与周某达成了货物运输协议,由周某将种子运送到郑州,魏某支付运费,双方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周某作为承运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否则应承担赔偿义务。周某在接收货物后,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且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未确保货物安全,致使玉米种子被雨水淋湿。《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周某应对魏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镇平县法院 李世顺 刘江辉)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2013年1月22日第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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