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一张借条引出同居纠纷

法院说,同居期间一方借款必须还

发布时间:2013-01-23 08:28:43


本报讯(记者王勇通讯员杜静)同居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借款,这钱算共同财产吗,应该归还吗?昨日,记者由西峡县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夫妻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原告要求被告依法偿还债务的合理诉求予以判决支持。

原告丁某与被告马某经人介绍认识,在双方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于20104月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115月,原告丁某离开被告家单独生活。原被告同居期间,被告为偿还个人债务于20107月向原告丁某借款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此后,原告丁某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拒不归还。

西峡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马某为偿还个人债务,向原告丁某借款5000元,并出具了借据,双方因民间借贷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原告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应当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3年1月23日第W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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