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付栓 通讯员贾玉仙 苏晓伟)昨日,记者从西峡县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一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某保险公司败诉。
2007年10月20日,杜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妻子李某投保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约定保险费按期交清。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为2007年10月20日至2013年10月20日或者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中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基础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012年3月15日,被保险人李某因心肌梗塞经抢救无效死亡。杜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拒赔。同年10月,杜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杜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元和身故保险金5210元。